依據環評法第14條:「
吳育昇等人的提案是增訂環評法第14條,
"詹順貴:公益受損 維護廠商特定利益 詹順貴律師直批根本是維護廠商特定利益;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司法原用來節制行政權,法院有講最後一句話的權利,他認為通過本提案,將使行政權毫無節制。 蔡雅瀅也舉行政訴訟法第198條「情況判決」的規定,說明對公益重大影響與否,應由獨立於外的司法來決定,而非行政機關自行裁量。 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三加律師也認為修法完全未達到環境保護的目標,只是保護特定廠商的利益。「今天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結論是違法的,撤銷之後,行政機關卻要讓違法的行政處分繼續存在。」林三加說,違法代表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財產被傷害,社會大眾要為違法的事實付出很大的代價。此提案,更使整個法律秩序必須為這個違法的處分背書,扭曲法治的意涵。 詹順貴律師表示,吳育昇只考慮廠商利益,若要保護廠商不應在環評法修訂。環評法是保護環境不因開發案而受影響。而吳育昇之提案讓行政權獨大,不但藐視司法,也讓三權分立精神隨之崩解。將行政程序法117條放入環評法,更是「疊床架屋」。"
- 司法判決可以不甩?吳育昇要修環評法 遭法律人痛批 - PeoPo 公民新聞 (在「Google 網頁註解」中檢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