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緣於民國八十八年間,
"台南地檢署接獲檢舉展開偵辦,發現永揚的環境影響說明書登載不實,於是將黃淼湖、莊豐卿、葉松源等人依偽造文書、背信等罪提起公訴,但台南地院一審卻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後,台南高分院認定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有聚落與民宅距離部分、是否為中度地震帶及場址與觸口斷層距離部分、有無既存聯外道路部分等多處明知不實之處,卻仍記載於說明書情事,因此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黃淼湖徒刑一年;莊豐卿、葉松源也各判刑九個月,三被告均不得上訴。"
- 纏訟10年 永揚偽造文書罪定讞|地方新聞|中時電子報 (在「Google 網頁註解」中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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