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5 中國時報 【陳至中/台北報導】
本月一日,高等法院裁定中科三期爭議案,環保署未依法「
"環保署預定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第四十八條,將原本羅列的八款「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情況全數刪除,改成「重大開發計畫」及「委員會認定對環境仍有重大影響之虞」,才需要進行二階環評。 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表示,修法的主因是過去的條文過於含糊不清,使得各界各自有不同的解釋,產生許多爭議,包括中科三期的訴訟,以及許多地方掩埋場的環評案等。以列表的方式明確訂出「重大開發計畫」的範圍,其餘則回歸環評法第八條,由環評委員會自行認定。 參與中科訴訟案的律師林三加表示,環保署此舉無疑是在破壞法律,這類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條文,應該訂在母法之中,經過審慎的立法過程,而非以一紙施行細則帶過。"
- 環署修環評細則 被批「中科條款」|焦點新聞|中時電子報 (在「Google 網頁註解」中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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