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纏訟10年 永揚偽造文書罪定讞

此案緣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永揚公司負責人黃淼湖計畫在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場,委託十山工程顧問總經理莊豐卿、承信環保工程負責人葉松源等人,共同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並依法送請台南縣政府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沒想到,永揚取得縣府設置許可後,環保團體卻發現該案有汙染鄰近烏山頭水庫水質之虞,於是展開搶救烏山頭水庫行動,與業者大鬥法。

參考來源:

"台南地檢署接獲檢舉展開偵辦,發現永揚的環境影響說明書登載不實,於是將黃淼湖、莊豐卿、葉松源等人依偽造文書、背信等罪提起公訴,但台南地院一審卻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後,台南高分院認定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有聚落與民宅距離部分、是否為中度地震帶及場址與觸口斷層距離部分、有無既存聯外道路部分等多處明知不實之處,卻仍記載於說明書情事,因此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黃淼湖徒刑一年;莊豐卿、葉松源也各判刑九個月,三被告均不得上訴。"
- 纏訟10年 永揚偽造文書罪定讞|地方新聞|中時電子報 (在「Google 網頁註解」中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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