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7日 星期日

為中科三期爭議解套 - 吳育昇等立委最近提案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

依據環評法第14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開發案第一關就是環評,通過後再由內政部審查,核發土地開發許可,最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而以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為例,開發許可是否有效,成為爭議。

吳育昇等人的提案是增訂環評法第14條,即將環評結論遭行政法院撤銷後,原開發許可是否撤銷,回歸「權責機關」(即環保署),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有無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以及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決定。

參考來源:

"詹順貴:公益受損 維護廠商特定利益 詹順貴律師直批根本是維護廠商特定利益;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司法原用來節制行政權,法院有講最後一句話的權利,他認為通過本提案,將使行政權毫無節制。 蔡雅瀅也舉行政訴訟法第198條「情況判決」的規定,說明對公益重大影響與否,應由獨立於外的司法來決定,而非行政機關自行裁量。 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三加律師也認為修法完全未達到環境保護的目標,只是保護特定廠商的利益。「今天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結論是違法的,撤銷之後,行政機關卻要讓違法的行政處分繼續存在。」林三加說,違法代表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財產被傷害,社會大眾要為違法的事實付出很大的代價。此提案,更使整個法律秩序必須為這個違法的處分背書,扭曲法治的意涵。 詹順貴律師表示,吳育昇只考慮廠商利益,若要保護廠商不應在環評法修訂。環評法是保護環境不因開發案而受影響。而吳育昇之提案讓行政權獨大,不但藐視司法,也讓三權分立精神隨之崩解。將行政程序法117條放入環評法,更是「疊床架屋」。"
- 司法判決可以不甩?吳育昇要修環評法 遭法律人痛批 - PeoPo 公民新聞 (在「Google 網頁註解」中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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